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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校为依法治校工作做了哪些工作?有何成效?

来源:党委办公室   日期:2015-11-11

 

什么时间开始?

2003年。

学校章程制度是如何制定的?

章程的制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一是要成立专门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章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二是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章程草案文稿,向有关领导、部门印发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完善;三是要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四是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此时的章程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确立的地位;五是章程的修改程序,学校根据形式的变化及学校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及时提出对章程的修改议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各学校要在依法制定章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教育局下发的《规章制度目录索引》,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实现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公开透明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建立学校管理制度合法性的审查制度,及时做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审查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师生维权问题?

在维护教师的权益上,一是要依法为教师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二是要鼓励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验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奖励先进、肯定创新;三是学校要积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四是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让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上,一是要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严格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定“潜能生”转化措施,充分发挥学生特长,让学生学有所长,学有兴趣,使每个学生都能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治理学生辍学,严格依照“控辍保学八项程序”操作,依法保障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二是要保障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要建立《困难学生救助制度》,依法减免贫困学生杂费,保障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有问题校长必须到场,及时报告,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这里最重要的是讲教师学生能申诉,并能向上复议,一定要公开电话公开程序。

法制办工作情况

学校如何实行民主管理?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有条件的学校要聘请兼职律师,没有条件的学校,可咨询法制辅导员。凡重大决策,都要征得律师的意见,保证学校做出的重大决策,签定的民事合同都符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学校重大事物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与监督程序,保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规范和完善校务公开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招生、收费以及其它涉及学生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透明度,要自觉接受学校党、团、工、妇组织监督与管理,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听取家长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应由不同年级的学生家长、退休干部、人大代表等人员组成。教育局每年将对民主监督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怎样规范办学

师生如何普法?

强化法制教育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教师学法。加强教师队伍的法制学习,是当前依法治校工作的一件大事,因此各乡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要建立学法组织。各乡校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校长教师学法领导小组,设立学法办公室,全面部署学法工作。二要健全学法制度。各乡校要健全学法制度,确定法律学习日,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使人人都有学习心得,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保障。三要实行法制考试制度。年终,教育局将组织全县教师进行法制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颁发普法合格证,凡考试不及格者或因故不能参考者进行补考,否则,不发给干部学法合格证或吊销执法证。取得干部学法合格证的,作为教育局考核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和上岗前提。四要制定定期培训制度。各乡校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抓骨干带一般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教育法规培训,使广大教师依法执教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学生学法。一要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育相结合。各乡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根据不同学龄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确保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完成对青少年学生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任务。小学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和自护教育,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增强自护意识和能力。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将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相结合。学校必须在醒目位置刷写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法律条规,开辟法制教育专栏,制做能够展示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课件,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法制主题班会,法制演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营造法制教育氛围。三要将法制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通过设立家长联系卡、联系电话,畅通学校与家长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学生思想、行为动态,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定期组织家长经验交流,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家长法制教育明白纸”,提高家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四要将法制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开展法制报告会,典型案例剖析等活动;另一方面利用警校共建、军校共建,开展“大手拉小手”等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再一方面充分利用法制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劳动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集体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学法、守法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教育普法的基本要求是:大、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法制教育课。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中学主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宪法观念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责任感。

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一、专门机关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司法监督。 3、行政监督。4、中国共产党的监督。5、社会监督。

二、社会的监督:1、社会组织的监督。2、人民群众的监督。3、社会舆论的监督。

学校管理现代化的主要途径:学校管理现代化必须依靠依法治校。通过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制度化和法制化。学校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要求制度和法律贯穿于学校管理的全过程,学校管理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和各种管理行为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整个学校的管理过程表现为制度和法律的运行过程。只有将学校管理的全过程纳入到制度和法制的运行过程中,学校管理才能从无序走向有序,从随意走向标准化,从经验走向科学。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及其处理:

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老师的人格,损害教师的名誉的行为。“公然”的含义是,在众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众多的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1)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2)言词侮辱,即对以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3)图文侮辱,即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

殴打教师,即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

侮辱、殴打教师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行为人实话违法的手段、行为方式,及造成损害后果等情况,依法做出以下处理:(1)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的,或公然侮辱教师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责令致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4)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